台灣電路板協會教育訓練中心租借管理辦法

台灣電路板協會(以下簡稱甲方)設有國際會議廳、教育訓練室、視訊會議室等,為有效管理及申借使用,
特訂定「教育訓練中心租借管理辦法」借用承租人(以下簡稱乙方)於簽約前應詳細閱讀,並共同信守雙方所簽立之一切借用條款。

  • 第一條 本教育訓練中心之場地名稱及容納人數、時間及收費標準 (附表一)
  • 第二條租借及付款方式
    1. 凡申請租借本會場地者,應填寫租借申請表,活動內容以教育訓練、藝文、典禮、會議、研討會為原則,承租人(乙方)應簽署「教育訓練中心場地租借申請表」(如附表二),逕近向本會(甲方)登記申請。(提供申請表非代表預約場地完成,僅為協會提供報價單依據及乙方同意遵守本管理辦法,報價單需雙方確認並簽章完成後才是完成場地租借登記)
    2. 本場地租借對象不限,承租時段如下:
      • 上午時段08:00 ~ 12:00
      • 下午時段13:00 ~ 17:00
      • 夜間時段18:00 ~ 21:00(僅限會員)
    3. 夜間時段及假日租借加收費用3000元/日,加收部分恕無折扣。
    4. 凡活動確認並填寫『場地租借申請表』後,收到請款單後請於1週內完成繳交場租50%之訂金(刷卡、即期支票或匯款),餘款請於活動結束後當場繳清(刷卡/匯款)。若未繳交訂金,甲方有權隨時中止租約,將場地依候補優先順序轉借予他方。
    5. 提供場租時段前後各30分鐘作為佈置/撤收場地;若需提前一天場佈則須視場地使用情形,並以1小時為限;場佈超過1小時將以承租一時段費用收費。
    6. 假日/夜間租借因需安排值班人員,故須於一個月前提供完整申請表,逾時若無法臨時安排值班人員將無法承接。
    7. 逾時使用者,以整時段租金計價。
    8. 會館租借若有餐食需求將酌收場地費之10%為清潔費。
    9. 為維護會員權益,會員價僅限協會會員公司本身使用,並將嚴格查核,若非為會員公司本身使用一律以非會員價計;若有冒名之情事,協會有權取消租借申請。
    10. 為維護場地服務品質以及消防逃生安全,超過各空間容納人數將不予承接。(附表一)
  • 第三條變更之處理
    1. 若因事取消或更改使用時間及場地,請於使用日前7天以電話與Email告知,逾期恕不退還已繳交之訂金。時間更改限一次,並於原使用日起3個月內使用完畢;逾期不得使用,所繳費用亦不退還。
    2. 甲方如有特殊需要使用已出借之場地時,應於使用日前15天通知乙方更換場地,如乙方有異議取消使用,則甲方應全數無息退還乙方所繳納之費用。
    3. 所借用之場地如因不可抗拒之緊急狀況或天災、人為導致無法使用原場地時,甲方得保有更換教室之權利,乙方場地租借費用及使用權利得延後使用,期限為半年以 1次為限,其使用場地之優先順序由甲方安排,不得異議。
    4. 長期租借之取消:乙方如臨時放棄使用時,須15天前申請並完成手續。退費手續須於規定時間內完成,否則一概不予退費。
  • 第四條機器設備規格
    1. 軟、硬體設備完善,免費提供基本空調、照明、麥克風、單槍投影機、DVD錄放影機、飲水、茶包等,並提供報到桌一張、指示牌一面。
    2. 教室若有教學電視系統,請自備合法軟體。
  • 第五條活動計劃之通知與執行
    1. 乙方應於活動開始前15天,提供活動計劃及相關資料予甲方,以利進行準備工作。
    2. 乙方所舉辦之活動,不得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,並應負責維持會場秩序並保障與會人士安全。
    3. 乙方活動計劃應事先經主管機關核准,並自負一切法律責任,未經甲方書面同意,場地借用人不得將台灣電路板協會及甲方列為主、協辦或贊助單位。
  • 第六條場地使用規範
    1. 佈置標語、海報、宣傳品等資料,請事先與甲方協調可放置之位置。牆面、牆柱或門窗上禁止張貼、敲釘懸掛任何物品,租借場地後應負責恢復原狀。
    2. 場地設施及租借物品若有損壞,全毀或嚴重損毀須依重置購買價格賠償,輕微損毀須依修復價格賠償;其損毀程度之認定,由本中心依現場狀況評定之。
    3. 本大樓之門禁安全防護等相關規定,乙方均應配合遵守。
  • 第七條合意管轄
    1. 因借用合約所生之爭議而聲請調解或提起訴訟時,以桃園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。
    2. 通知之地址依借用合約規定須為書面通知時,應向下列地址送達:
      甲方:桃園市大園區高鐵北路2段147號
      乙方:申請表合約所載之地址
  • 第八條其他
    1. 乙方如逕自轉借他人,或使用事實與申請登記內容不符或違背法令及甲方規定者,甲方有權立即停止租借乙方,乙方所繳費用不予退還絕無異議。
    2. 本辦法經會務發展委員會通過後正式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
    3. 另未盡事宜,依本會相關規定辦理,並有最終裁量權,借用單位不得異議。